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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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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R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两国政府正式签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规定,以后出口到秘鲁的企业凭借“优惠产地证书”出口的产品,进口方可享受零关税,这为加强双方今后的合作增加了筹码。该协定实施后,中秘两国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R填制说明
第1 栏:详细填写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 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3 栏:详细填写居住在中国或秘鲁的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 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 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COMMERCIAL 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
第6 栏:填写项目号,但项目号不得超过20 项。
第7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COMMERCIAL INVOICE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8 栏:对应第7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10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1栏:应填写COMMERCIAL INVOICE号码、开COMMERCIAL INVOICE日期。如果COMMERCIAL 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COMMERCIAL INVOICE号码及开COMMERCIAL INVOICE日期不知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及开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2栏:应填写COMMERCIAL INVOICE价格。如果COMMERCIAL 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COMMERCIAL INVOICE价格不知道,则原始商业COMMERCIAL INVOICE的价格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两国政府正式签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规定,以后出口到秘鲁的企业凭借“优惠产地证书”出口的产品,进口方可享受零关税,这为加强双方今后的合作增加了筹码。该协定实施后,中秘两国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R填制说明
第1 栏:详细填写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 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3 栏:详细填写居住在中国或秘鲁的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 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 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COMMERCIAL 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
第6 栏:填写项目号,但项目号不得超过20 项。
第7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COMMERCIAL INVOICE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8 栏:对应第7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 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9 栏 |
| 该货物是根据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 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WP |
| 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同时该货物还满足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 | PSR1 |
第10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1栏:应填写COMMERCIAL INVOICE号码、开COMMERCIAL INVOICE日期。如果COMMERCIAL 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COMMERCIAL INVOICE号码及开COMMERCIAL INVOICE日期不知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及开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2栏:应填写COMMERCIAL INVOICE价格。如果COMMERCIAL 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COMMERCIAL INVOICE价格不知道,则原始商业COMMERCIAL INVOICE的价格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