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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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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瑞士原产地证书
中国和瑞士于2013年7月7日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是继冰岛后,中国三个月内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二份自贸协定,也是中国首次和欧洲大陆国家达成自贸协议。中瑞自贸协定生效后,瑞士将立即豁免中国99.7%出口商品的关税,中国则会分阶段推行零关税优惠,最终将有84.2%的瑞士对华出口商品豁免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安排,瑞士给予降税的产品比例将高达99.99%,中国为96.5%。这大大超过了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比例。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拟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签发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

中国-瑞士原产地证书填写说明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别
栏出口商名称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其名称、地址必须与备案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国名。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瑞士最终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 离港日期应与提单日期一致。
- 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或航班号(空运)或车牌号(陆运),不能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 或BY TRUCK。
-装货港填写中国的港口名称和国别
-卸货港填写瑞士的陆运口岸名称和瑞士国名
第4栏:备注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5栏:商品顺序号
注明商品项目号,不能超过20项。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书上的货名相对应。
-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并注明“挂装(HANGING GARMENT)”。
第8栏:HS编码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6位HS编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填写“WO” ;
- 如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WP”;
- 如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加工要求清单》的规定,填写“PSR”;
第10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 第7栏的品名、第8栏的H.S.编码、第9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10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11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出口商业发票一致。为避免误解,发票日期的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12签证日期、13栏申请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发票日期和第13栏申请日期。
第13栏:出口商的申明
-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
- 经授权的企业原产地申报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中国和瑞士于2013年7月7日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是继冰岛后,中国三个月内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二份自贸协定,也是中国首次和欧洲大陆国家达成自贸协议。中瑞自贸协定生效后,瑞士将立即豁免中国99.7%出口商品的关税,中国则会分阶段推行零关税优惠,最终将有84.2%的瑞士对华出口商品豁免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安排,瑞士给予降税的产品比例将高达99.99%,中国为96.5%。这大大超过了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比例。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拟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签发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别
栏出口商名称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其名称、地址必须与备案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国名。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瑞士最终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 离港日期应与提单日期一致。
- 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或航班号(空运)或车牌号(陆运),不能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 或BY TRUCK。
-装货港填写中国的港口名称和国别
-卸货港填写瑞士的陆运口岸名称和瑞士国名
第4栏:备注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5栏:商品顺序号
注明商品项目号,不能超过20项。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书上的货名相对应。
-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并注明“挂装(HANGING GARMENT)”。
第8栏:HS编码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6位HS编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填写“WO” ;
- 如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WP”;
- 如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加工要求清单》的规定,填写“PSR”;
第10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 第7栏的品名、第8栏的H.S.编码、第9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10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11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出口商业发票一致。为避免误解,发票日期的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12签证日期、13栏申请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发票日期和第13栏申请日期。
第13栏:出口商的申明
-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
- 经授权的企业原产地申报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